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2009B—06—02999,地址:雁峰区雁城路首峰小区B栋607]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小琴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