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衡房权字第00014336号,地址:石鼓区常胜路52号903—904]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应南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