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文件同时强调,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据报道,国务院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指令下达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网站仍然存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有些政务网站不仅泄露个人信息,而且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是为了防范低保制度、“精准扶贫”背后存在的腐败现象,为了及时发现查处“四风”和腐败问题。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并长期公示相关信息,可以有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但是,有关部门没有必要将相关人员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姓名、完整身份证号码等各种信息,不做任何遮蔽处理就全部公布出来。这种过度的信息公开,不仅无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而且会令人怀疑有关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治意识,进而可能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信力。
政府部门应该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典范。必须深刻认识到,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司法部门正在不断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网,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是违法行为。一边是不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一边是有关政务网站所形成的信息保护“短板”,这种不协调和不平衡,已成为依法保护居民个人信息的一个突出障碍。
政府部门要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典范。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是好事,而且与隐私保护并不矛盾,但一些政府部门只是将有关资料信息简单地从线下搬到网上,暴露了部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积极履职意识和水平的缺失。
政府部门应全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求。当前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政府网站信息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就个人信息保护形成相对一致的制度规范,以成熟的机制和明确的方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尽量“保密”,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政务信息,应当依法全面充分予以公开,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樊大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