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友名义购房后分手,想要回房子遭拒
宁乡的张先生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刘女士,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并订婚。订婚当日,女方提出要在宁乡购买一套商品房当婚房,男方父母好不容易筹齐了房屋首付款,可没想到,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后,小两口分手了,还为了房子打起了官司。
2017年9月19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先生表示,2017年6月24日,他以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宁乡东方现代城北苑的商品房以及车位一个,首付款、车位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在内共花费19万元,全是由他来支付的。他还通过手机银行支付了两期按揭款,共计4900元。两人在分手后,双方就协商退还房款或变更房屋备案信息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判刘女士返还171836元购房款。
对此,刘女士则表示,她已向张先生的父亲出具了欠条,约定房款会在两年内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两人恋爱期间,张先生给付刘女士171836元用于购房,应视为张先生是以将来与刘女士结婚为目的而做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刘女士应当返还所收受张先生的财物。
但双方曾经同居,刘女士应当退还张先生的财物可以适当扣减,法院酌情支持刘女士返还张先生16万元。故此,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返还张先生16万元。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若共同买房,最好约定房产共有比例
“情侣在恋爱期间进行大额财产购置时,最好不要轻易去共有,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很被动。”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因为情侣间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共有财产只能按照合伙关系处理分割,并且还要进行相应举证。情侣间买的新房若是两人共同名字,分手后将会按照约定比例或平均方式分割,双方需要举证说明自己所付出的比重。而若是房产名下只有一人名字,而另一方要获得房产分割,同样需要举证自己在购房中出过力。
李健提醒,情侣共同贷款买房,签署协议是共同买房的必要前提。书面的协议,载明客观事实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还要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需要求另一方也对银行承担责任,如以后分手了,防止独自承受贷款债务。此外,在买新房或二手房时,房产最好同时署上双方名字,双方可事先约定好房产共有比例,这样才能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据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