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在某酒店任厨师长已五年的张师傅向经理提出,双方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单位一直以生意繁忙无人替代为由未安排其休过带薪年休假,本人已五年未回老家团聚,遂提出享受年休假,或者支付前五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酒店经理则以张师傅五年来从未向单位主动提出年休假书面申请为由,拒绝了张师傅的请求。张师傅欲讨一个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带薪年休假是否必须经劳动者先行提出申请才能享受?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这项休息权的行使需要统筹兼顾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的经营实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国家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08]1号)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第一,带薪年休假应以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而以单位动议主动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意愿。单位可以根据工作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假时间、批准时间。第二,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此种同意为明示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默认。第三,年度内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由劳动者本人自愿选择跨年度休年休假或者放弃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足额享受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具有安排之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主动申请提出休年休假,没有申请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因此,即使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主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
针对本案,笔者建议张师傅寻求人社及工会组织的支持,争取某酒店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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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