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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2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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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6月实现“一校一章程”
  届时,学校须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报讯  (记者   向吟吟)  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在6月25日之前,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须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全市实现“一校一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乡镇以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学和教学点原则上以中心校为单位共同制定一部学校章程,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完小独立制定章程。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纳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事项范围。市教育局要求,取消章程核准程序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无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实行核准及发文程序,但要继续履行章程建设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审核备案等职责,特别是要严格规范章程制定的校内程序,确保章程制定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推动各地中小学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学校章程要突出个性特色,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体现学校的特点和文化;明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教学改革等事项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受理教师和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等内容。另外,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也被纳入章程内容。

  学校章程起草要充分体现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小组,邀请各方代表,征求各方意见。章程起草完毕提交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团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校长应当将章程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代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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