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裁审衔接机制
畅通争议处理渠道
本报综合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了这一制度,并完善了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
《意见》明确,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和人事争议等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充分发挥仲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作用。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针对实践中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除了上述两个“统一”,《意见》还提出了“三规范”,即要从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受理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对未经仲裁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先行仲裁;对人民法院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书为由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受案仲裁委员,仲裁案件应终止审理。二是规范保全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应告知有实际需求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负责向人民法院转交劳动者的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处理结果。三是规范执行程序的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移送裁决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先予执行裁决书,并加强对其他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特别加大对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