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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衡市工商企吊听告字【2017】2号

  衡阳市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对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衡阳市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现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上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国务院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份;

  证据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6]133号)文件1份;

  证据三、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要求的函》(湘安监函[2017]16号)文件1份;

  证据四、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函》(衡安办函[2017]48号)文件1份;

  证据五、由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的证据1份;

  证据六、办案人员从衡阳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取得你公司注册登记机读资料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对本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如果有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毕生、张卫东     联系电话:0734-8813116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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