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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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2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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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应及时公开
接受社会捐赠情况
  两部门发布《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红十字会应及时公开

  接受社会捐赠情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1日联合发布《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通知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通知明确,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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