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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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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保平安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陈昌衡

  2014年5月,黄某与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工资约定3000元,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14年8月2日,黄某在生产过程中,面部、胸部被钢水重度烧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2014年10月,黄某的烧伤被单位所在地的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黄某停工留薪期延长12个月。至2017年6月,黄某称伤情未愈,不愿上班,并要求公司继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用。公司认为黄某早已超过停工留薪期,不应为其再支付完整的工资福利待遇。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根据2011年6月29日国家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特殊情况下,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本案中,公司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为黄某支付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

  这同时涉及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无论伤情如何,都应评定伤残等级,以便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的问题。根据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可以理解为,根据停工留薪期限最长为24个月的规定,即24个月以内,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参加伤残等级评定。本案中,公司、黄某本人或者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黄某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即应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待遇等。如果黄某拒不接收劳动能力鉴定,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黄某于2014年8月2日受伤,加上确认延长期限,其停工留薪期应在2016年8月2日届满,可他在2017年6月仍“赖床不走”,超期10个月,于法无据。故建议公司依法及时为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及时调整工资福利、护理等待遇。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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