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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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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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工会“权力”
落实安全生产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释义】

  《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业人员相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化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我国,维权是现阶段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本法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进一步重申了工会在这方面的权利,强调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工会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提出意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对未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工会的这种监督属于一种群众性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有权关心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工会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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