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释义】
许多国家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将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具有的不同的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的单位所能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实践中也采取了这种做法。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使得生产安全无法达到保障。因此,对这种情况严格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约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予以免除或者转让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让该义务的,转让义务的条款无效。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月6日晚,雁峰交警大队在大庆路口开展查酒驾专项行动,现场查处酒驾2起。据悉,春节期间,我市交警坚守岗位,针对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整治行动,确保了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王翟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