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不起诉人向某系衡阳某高校在校学生,2016年1月20日,向某在教室自习完后尾随被害人彭某,趁其不备抢走彭某一部手机,同年3月2日,向某采取同样方式抢走他人手机一部。
该院审查后认为,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该院还了解到,向某来自农村,家庭贫困,身为农民的父母培养出一个大学生实属不易,且向某在大学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学校也出具书面意见希望对向某从轻处理,鉴于上述情况,该院最终决定给予向某改过自新、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该院通过开展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工作,以口语化的形式对向某进行释法说理,让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向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仅提高了司法公开水平,促进了检察工作透明化,而且创新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平台和方式,更好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