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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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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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不缴社保费”,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邓 超

  【案例】

  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2013年7月,李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的声明,该物流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家属因此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李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 “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亡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析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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