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证明
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意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类事项的证明。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以下9类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证明不再出证明
以下6类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公民民族成分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综合新华社)
以下5类户口簿能证明不再出证明
■户口迁移情况
■住址变动情况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注销户口情况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以下9类需要派出所开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