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且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刮撞上同向行驶的刘某,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没有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而是违反交通规则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由朱某负70%的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0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本起惨重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由于朱某未小心驾驶,刘某擅自占道行驶,终于造成刘某终身残疾和严重后果。途经衡州大道时,经常看到大量电动车有恃无恐的占道行驶,左冲右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电动车被撞,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骑行电动车切勿有恃无恐。
本期普法员 李小兵
本报记者 周连武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