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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5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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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占道行驶 被撞也需担责
  【基本案情】2015年4月30日18时30分,朱某驾驶鄂B**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与西外环连接处向右转弯行驶时,挂车右边中部护栏刮到在其右侧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刘某,致电动车倒地,刘某摔倒,右上肢、左下肢被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刘某受重伤(后右上肢、左下肢被截肢)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6月1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转弯时不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双方均不服事故认定,对赔偿亦未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自己正常行驶被撞,应当由被告负全部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且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刮撞上同向行驶的刘某,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没有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而是违反交通规则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由朱某负70%的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0万元,本案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本起惨重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由于朱某未小心驾驶,刘某擅自占道行驶,终于造成刘某终身残疾和严重后果。途经衡州大道时,经常看到大量电动车有恃无恐的占道行驶,左冲右突,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电动车被撞,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骑行电动车切勿有恃无恐。

  本期普法员  李小兵

  本报记者  周连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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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占道行驶 被撞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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