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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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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漏捕、漏诉、漏判
绝不错捕、错诉、错判
  2013年4月10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七川村,张高平在住过的老房子里向记者展示自己37岁时拍的个人证件照。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新华社发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防刑讯逼供

  ——专家解读中央政法委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新华社记者

  指导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虽然指导意见指出是‘重申性规定’,但类似提法十分具有针对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总结了多年来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就是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除了在看守所外,在送看守所前还有提外审。只有真正“全面”“全程”推行同步录音录像,才能较好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近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指导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

  A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C

  坚持疑罪从无:严防判决“留有余地”

  B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还要求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没有责任的司法很危险,也很容易受到外部干预。”陈卫东认为指导意见的这一要求,有助于建立责任司法,强化办案人员责任心,促使他们“胆战心惊、小心翼翼地求证”。

  几起冤假错案发生后,社会舆论一直呼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对杭州两起错案进行反思时表示:“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追究到底!”  

  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司法实践中一些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味追求各种“指标”的做法,指导意见也予以批判,要求不能“片面追求”而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陈卫东指出,“留有余地”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有。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极大保护。这一规定来之不易,是用政法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换来的。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纠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因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他也表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陈卫东认为,指导意见对“疑罪从无”的强化,说明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士正在反思,也昭示着中国刑事司法在贯彻疑罪从无方面必将有大的变化。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认为,防止冤假错案,就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宁可漏捕、漏诉、漏判,也绝不能错捕、错诉、错判。唯此,才能坚守住现代法治的底线,才能切实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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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漏捕、漏诉、漏判 绝不错捕、错诉、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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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日报版面七A07宁可漏捕、漏诉、漏判
绝不错捕、错诉、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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