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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2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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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立法重申“刷脸不是义务”

  ■沈   彬

  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

  修订草案若被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脸识别站在高科技的风口上,一路高歌猛进,从原来的仅限于金融支付、机密行业应用的“黑科技”,很快“飞入寻常百姓家”……大家的“脸”是越来越不值钱了,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学校都把手伸向了民众的脸,而且一副“霸王硬上弓”、要脸必须给的样子,不给就限制你的进出、限制你的使用。

  但有些常识必须重申:包括人面部信息、指纹、虹膜在内的民众生物信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不能说要就要。

  之前,就有教授对自家小区要搞的人脸识别门禁较了个真儿:“人脸识别信息被滥用的风险比房产信息大得多,物业更是无权收集这些个人信息。”之后,街道最终同意业主出入小区,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

  其实,按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收集人脸信息需要单独告知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且不得存储原始图像。也就是说,不刷脸才是权利;刷脸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说,这次《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述了这个“常识”,刷脸不是业主的义务。

  说到底,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技术,确实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社会也不能忽略其暗藏的“獠牙”。这次杭州拟立法禁止强迫业主刷脸,重申了常识,也是对热得发烫的刷脸浇一盆冷水:收集人脸,要取得民众的同意,要满足必要性原则,而民众也有说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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