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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刘尚球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耐心做双方工作,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周某同意被告侯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因为生意往来,2013年被告侯某欠原告周某货款5万余元,被告承诺在当年国庆节前支付,并出具了欠条,但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后来,被告再次承诺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支付一定利息,但是一直未兑现。无奈之下,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了解,被告的零售店原先是其父亲在经营,其父亲去世后自己接手管理,因生意不好,一直亏损,后来就停止经营外出务工。被告认可原告手中的欠条是自己所写,但目前确实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全部兑现。原告与侯某的父亲是朋友,自己也知道他们经济困难,但至今分文未取,被告又多次说话不算数,心里难免存有怨言。

  鉴于双方原先是生意伙伴关系,而如今被告在外打工,收入不高,一次性兑现难免有困难,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宽限被告还款时间。经过承办人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同意被告在三年内分期把货款本金与利息共计70920元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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