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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大量农用地,被判处罚金1万,缴纳复绿费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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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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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大量农用地,被判处罚金1万,缴纳复绿费近8000元
衡南法院开庭审理 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谭丹丹

  本报讯   4月18日,衡南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进行庭审直播。衡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廖宏伟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盛云平、检察员王芳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18年10月7日起,被告人刘某平在未办理林地用地许可情况下,雇佣并指挥李某福使用挖机挖毁马家坳进口处高处山坡及公路右边转弯处的山体用于堆放水泥涵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平占用了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大桥社区刘家组马家坳皂林地面积为9.35亩,其中1号小班9.12亩,2号小班0.23亩;林地类型1号小班为防护林(国家公益林),2号小班为其它林地,所占用的林地已改变林地原貌。涉案林地复绿费用为78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被告人刘某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对公诉指控事实也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在明知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毁损国家级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平罚金一万元,并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林地复绿费7854元,由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官析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系我国致力于保护环境而首创的新型法律制度,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意义重大。公益诉讼除了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其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还公众一片绿水青山。衡南县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案同步进行庭审直播,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彰显国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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