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若愚
本报讯 被告人农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均系传销人员,在衡阳市从事传销活动。被害人蒋某某被骗至传销窝点后,被三名被告人实施24小时贴身看守,不准其逃离传销窝点,6天之后才将其送回。
2014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蒋某某被骗至位于石鼓区桑园村15栋1单元301户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农某某在传销组织指使下,安排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强行按住被害人蒋某某,并用毛巾堵住其嘴巴。为防止蒋某某逃跑或报警,农某某还拿走了蒋某某的手机、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并对蒋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杨某某、曾某某受农某某安排,自2014年11月27日中午至2014年12月4日凌晨对蒋某某进行24小时贴身看守,白天寸步不离地跟随,晚上睡觉时也睡在蒋某某旁边。2014年12月4日凌晨,蒋某某被传销组织安排回家,离开了传销窝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杨某某、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农某某、杨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农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和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