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祁东县刘某某夫妇开办的一家竹制品厂失火,殃及相邻的周氏二兄弟的厂房,造成周氏兄弟160余万元的财物被毁。周氏兄弟将其告上法庭,刘某某夫妇被判赔近100万元,被执行人却隐瞒持有市值220余万元的基金,称无力赔偿。
2014年3月24日0点许,刘某某夫妇的石棉瓦厂棚内失火,这场大火不仅烧毁了自家部分厂房,还殃及邻居周氏二兄弟的厂房、设备和货物,损失高达3464892元,其中周氏二兄弟损失1612990元。
另外,周氏二兄弟的父亲因这场大火,突发脑溢血,不久去世。面对人财两失,周氏二兄弟认为,这都是刘某某夫妇造成的,应该为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可是,刘某某夫妇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氏二兄弟将对方告上法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二级法院均判决刘某某夫妇赔偿周氏二兄弟经济损失1612990元的60%即9677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852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周氏二兄弟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夫妇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刘某某夫妇存款14万余元、两台车和一处房产。承办法官向刘某某夫妇核实上述财产时,刘某某夫妇承认除此之外还有价值200余万元的工厂。
周氏二兄弟则对刘某某夫妇的银行存款持怀疑态度,认为刘某某夫妇资产近千万,不可能只有这点资金。
承办法官在扣划刘某某的一笔存款时,发现该笔存款呈冻结状态,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核查,原来是基金冻结。承办法官到证劵公司查一查刘某某的股票和资金余额,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刘某某持有的股票市值达220余万元。承办法官随即依法作出限制刘某某取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第三方托管账户。此时,周氏二兄弟这才松了一口,打了一年半的官司终将有着落。为此案奔波了十余日的承办法官亦感到一丝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