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21时许,雁峰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蒸湘南路湘桂铁路桥段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时,一辆广东牌照的红色小车由南向北驶来。民警将该车拦停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执勤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熄火接受进一步检查,驾驶员周某某下车后站都站不稳。民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高达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民警要求驾驶人周某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他声称行驶证在朋友那里,自己的驾驶证忘带了。民警通过交管系统平台查询发现周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当场对驾驶员周某某及同行乘客刘某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99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