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市、县医疗保障机构组建后的首次工作会
前 言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不容染指!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新组建的衡阳市医疗保障局主动担当,开拓创新,把“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当前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的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并与纪委、宣传、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联袂携手,从今年4月份以来,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配合推进工作,掀起行动热潮,今日,本报与衡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策划、推出主题宣传专版,深入解读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宣传衡阳医疗保障系统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有效举措,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的法制意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敬请垂注。
协议医疗机构“十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
3.不准降低住院标准;
4.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
5.不准虚假、冒名、挂床、分解住院;
6.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检查、治疗;
7.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或串换药品、诊疗项目;
8.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重复收费;
9.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
10.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协议零售药店“九不准”
1.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利用社保卡、医保卡套现;
3.不准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4.不准串换药品,将非药品或其他物品纳入医保结算;
5.不准扩大个人账户刷卡服务范围;
6.不准开展社保卡、医保卡变相促销和诱导消费活动;
7.不准违规超量供应药品;
8.不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
9.不准重复收费、多收费。
参保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2.不准提供社保卡、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医药机构骗取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作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刷社保卡、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七不准”
1.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
3.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4.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
5.不准拖延办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
6.不准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基金;
7.不准在相关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协议医药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①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拒付违规费用,暂停1至6个月服务协议,甚至解除协议。
③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处2至5倍罚款,并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④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再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法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骗取基金的,责令退回并处2至5倍罚款。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拒不整改的,处应缴数额1到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1至3倍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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