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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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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试衣镜”悲剧本该避免
观点纵横
  史奉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至少不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12月8日晚,在上海徐汇区飞洲国际商场一家商铺内,一个立式试衣镜突然倒下,和父母一起逛商场的6岁女孩姚某被砸伤,被送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可以说,凡是服装类商场或门店,均离不了试衣镜,这一最常见物品竟夺走了6岁女孩的生命,让人震惊!这起事件中,带领小孩逛商场的监护人是否存在监管不当问题有待权威部门判定,但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商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共场所管理者理当尽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以免让消费者遭遇飞来横祸。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住宅内的家具设备更牢固安全。

  尤其是经营者更清楚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消费者则不同,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相应家具的安装情况,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很显然,经营者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更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并不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费者。凡是逛商场、门店者均视为消费者,哪怕是从商场路过闲逛的,或者是寻找卫生间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很多家长带着孩子出入公共场所,大多关注电源插孔、上下楼梯、乘坐电梯、攀爬窗台等常识性风险,对“试衣镜”成为夺命祸首始料不及。这再度向人们警示:安全大于天,风险隐患只有“想不到”,难保“不可能”。因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绝不能懈怠侥幸,而必须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至少不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夺命试衣镜”式悲剧,让消费者远离天降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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