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2015B—08—11126(国土证)、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55593号(房产证),地址:蒸湘区石坳路28号衡阳名郡15号楼1907室]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欧得志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