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文件,笔者摘要整理了其中主要利好政策。
失业保险待遇稳步“提标”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全市统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衡阳市失业保险金调整为:市本级、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61元调整为1088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76元/月调整为961元/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除财政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外),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014年1月1日之后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1月1日之前未足额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签订了缓缴协议且逐步缴纳费用;(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本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下年度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自主创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2015年5月27日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困难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指因受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没有裁员或少裁员,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