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6月5日晚,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6月5日10时许,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这名男子受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纯属自作自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各地对霸座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霸座者通常被处以行政拘留,还被采取惩戒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尽管经过强力整治,霸座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仍然有极少数乘客不惜以身试法,继续上演霸座的闹剧。这显然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笔者认为,本案例具有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霸座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损害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必须现场予以及时制止。对拒不让座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零容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这样,当霸座者的不法行径一次次无法得逞,还要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利弊权衡之下,便无人再敢霸占他人座位,霸座现象也就逐渐销声匿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