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面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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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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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感谢费”不可取

  ■谢庆富

  近日,湖南宁乡一高校学生在放假回家的公交车上不小心丢失了身份证和手机,随后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拾得者胡某,胡某却表示要该学生支付一些“感谢费”。一时没有那么多钱的学生只好将情况告知给学校老师,老师便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锁定了胡某的具体身份,联系胡某要求其返还手机和身份证。随后民警带领学生找到胡某拿回了手机和身份证,并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该法条,胡某拾得高校学生遗失的手机和身份证,应当归还给所有权人该学生。其实,不仅是法律所规,就是在道义上,胡某都应当归还遗失物。因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包括胡某在内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传承和发扬。

  当然,如果失主自愿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拾得人也是可以接受的。失主支付“感谢费”,体现了对自身保管失误的责任承担,也是对拾得者良好行为的肯定。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美德与法律不是对立的。还有一点要强调的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没有权利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没有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让人不舒服,但每个人出门在外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果自己不小心丢失财物,找回以后应当主动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可表示诚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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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感谢费”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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