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讯 (通讯员 王小卉 邹琳) 近日,易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某超市购买0.428千克果仁,价值41.1元。在拆封食用时发现其中一袋果仁包装袋封口压条处夹着一毛发状异物。向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易某持有珠晖区某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购买的商品又系普通消费品,包装袋无明显二次塑封的痕迹,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食品是从被告珠晖区某超市购得,封口处夹着的毛发状异物应为案件所涉食品生产时带入,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易某要求生产者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者珠晖区某超市共同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易某、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和珠晖区某超市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销售者对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严把关,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普通消费者,对待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共同构建食品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