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讯 (通讯员 王娟 高星宏)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某平台网店店主常某立即删除网址链接,停止对原告OPPO广东某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并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OPPO”商标于2008年注册,2018年6月12日,OPPO广东某公司取得商标的专用权,权利范围包括手机套等。常某2021年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了店铺,销售电子数码产品及相关配套商品。2021年7月,OPPO广东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常某开设的网店上销售含有“OPPO”商标的手机保护套。
随后,OPPO广东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登录某平台手机软件,购买了侵权商品,工作人员收到购买的商品后,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拆封商品并对商品进行鉴定,确定常某所售商品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并固定证据。2022年6月,OPPO广东某公司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停止销售带有“OPPO”标志的商品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考虑到疫情影响,便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对双方矛盾焦点——赔偿金额组织沟通调解,不断向被告释法明理,促使其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同时,又劝说原告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较小及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减少赔偿金额。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某删除网络链接,停止销售含有“OPPO”标志的商品并赔偿OPPO广东某公司8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常某未经“OPPO”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销售手机套上有“OPPO”标志的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