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尚球
本报讯 “谢谢伯伯!”近日,7岁的女孩恋恋(化名)得知可以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后高兴地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人民调解员谭志波表示感谢,调解员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恋恋,两人长期在外打工,恋恋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管。
2021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恋恋随被告颜某共同生活,刘某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恋恋成年时止,可是双方在约定子女抚养权时没有征求恋恋的意见。恋恋得知父母离婚后,坚决不肯再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要求与妈妈共同生活,甚至以不上学、不归家相逼。
原告刘某无奈之下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在原告同意诉前调解后,衡东法院杨桥法庭将本案安排给了驻庭调解员谭志波。谭志波通过向被告颜某了解情况,得知刘某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都属实,其实颜某也很苦恼,明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权,现在又要求变更,如果不变更又不利于小孩成长。
调解员谭志波告诉刘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共同的,不因离婚而改变,这里所说的共同生活其实只是直接抚养权,而不是所有权。既然双方都有为小孩健康成长着想的想法,那就可以充分尊重小孩的意见,妥善引导,毕竟离婚已经给小孩造成了一次伤害,不必为抚养权争执再给小孩第二次伤害。
颜某在跟女儿交流后,表示尊重她个人意愿随妈妈共同生活,作为父亲也会尽抚养义务,同时希望她能好好学习,也能经常回家看看爷爷奶奶。最终,该纠纷得到暖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