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周先生打进本刊热线8686264咨询,自己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为未成年的孩子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将该套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孩子名下。如今,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想询问自己现在是否有权处理该套房产,如需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如何办理手续?自己的前妻是否也有该套房产的处置权?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周先生不能单方处置该房,需与前妻共同行使,且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即使夫妻离婚,抚养权归一方所有,父母依旧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周先生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为孩子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周先生与前妻已将房屋产权办在孩子名下,该房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不能撤销赠与,亦不能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小孩的教育、就医等,可以共同决定将该房出售或者抵押贷款。具体到办证问题,需由周先生和其前妻代为申请,除了提交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一般材料外,还需提交户口簿以及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等材料。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