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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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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广告代言是约束提醒

  ■刘少华 

  近日,中国文联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剽窃;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等不良广告代言行为。

  借助明星艺人的名气,企业可以宣传商品、扩大销量,而明星艺人则可通过代言获得不菲的代言收入,这本来是两全其美、互相成就的好事。但遗憾的是,随着明星代言的产品越来越多,代言的明星越来越多,有的明星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不良广告代言人。毫无疑问,这既不符合文艺工作者的身份,也不符合广告代言的初衷。

  此次中国文联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向不良广告代言说“不”,是典型的加强行业自律的行为。就现实而言,明星代言不良广告其实不只是个人的私事,同时也很容易对文艺工作者这一群体的声誉造成影响。所以,文联向不良广告说“不”,是在维护文艺工作者整体形象,这对于那些代言的明星们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提醒。文艺工作者应该对自己代言的产品心知肚明,应该替消费者审核把关,这是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最起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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