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明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反食品浪费法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并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粮食年年大丰收,但粮食安全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仅城市餐饮这块浪费就超过了340亿斤,立法禁止食品浪费,事关重大,势在必行。
从现实的角度来审视,禁止食品浪费不仅和我们的传统美德、中央精神息息相关,也符合相关的法律精神。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农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此外,国家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也均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条款。这些,都是法律的一种督促,对现实生活有着极大的引导价值。
“钱是你们自己的,但资源是全社会的。”这样的话语,早已成为社会共识,那么对立法禁止食品浪费来说,自然是正当其时的,期待这样的立法开启反食品浪费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