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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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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非法捕鱼被判拘役
蒸湘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文/图   通讯员   何   俊

  本报讯   12月8日上午,蒸湘区人民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生、彭某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蒸湘区人民法院院长乐喜莲担任审判长,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晓斌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生利用被告人彭某辉帮其网购的一套可视探锚鱼器具,两次在蒸湘区雅士林桥下蒸水河南岸进行非法捕鱼活动。因被告人刘某生不会使用可视探锚鱼器具,两次均未捕获到鱼类。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生、彭某辉再次前往同一地点利用可视探锚鱼器具进行非法捕鱼时,被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巡逻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蒸湘区蒸水河河段系长年禁渔区。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刘某生、彭某辉使用的可视锚鱼竿实质是用锚鱼钩捕鱼,其属性为耙刺类滚钩,属于禁止类捕捞工具,利用该工具进行捕鱼作业时会导致鱼类资源遭受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彭某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采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其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该案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生、彭某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在蒸水河流域放流价值2000元的鱼苗或成鱼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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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六A06两被告非法捕鱼被判拘役 2020-12-15 2 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