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曾文新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今年2月,曾某某向衡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法院暂未判决离婚。5月8日,雷某某在探视小孩时,与曾某某及其母亲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人,曾某某遂报警。5月13日,曾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和公安机关。12月,雷某某又以双方分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应诉过程中曾某某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双方自2019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都对此段婚姻均持同意离婚的态度,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原告雷某某动手打被告曾某某的暴力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雷某某也表示承认错误、接受批评。
法官释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勇于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