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天宝
本报讯 “法官,不是我不赔钱,我是真没钱。”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某林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发现其身上带有现金6100元。
被执行人陈某林承包某超市装修项目,双方约定如在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由陈某林负担,该超市概不负责。后来陈某林请受害人何某东做工,何某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4月,经衡南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林承担50%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陈某林,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法律后果,但陈某林一直以无赔偿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今年10月29日,衡南法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林司法拘留十五日,在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时,发现其身上带有现金6100元,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官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有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