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三岁“吃播”佩琪被父母喂到七十斤、六岁小男孩望望在父亲规划下练习蒙眼走钢丝……近段时间,“另类”未成年人主播屡被曝光,引发舆论热议。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的确该管一管“主播娃娃兵”的种种乱象了,的确该给“主播娃娃兵”戴上“法律护身符”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管理规定,并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释放出积极的规范信号。《民法总则》《民法典》明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营销类网络主播设定十六周岁的年龄门槛,与法律规定相契合,也与公民的责任能力相契合,能够从源头摒弃一些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直播环境。
笔者建议,针对“小佩琪吃播”现象以及类似未成年人被动参与直播问题,法律应该表明态度,明确父母等监护人在将摄像头瞄准未成年人时,需遵循哪些权利义务边界,能够播出哪些内容,不能播出哪些内容,不能在直播中让未成年人作出哪些行为。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的非商业直播行为,法律也应划出绿色安全保护圈,把淫秽、暴力、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拒之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