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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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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
审结首例撤销监护人 监护资格案件
  ■通讯员  何  娟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村民委员会起诉的撤销监护人尹某甲、尹某乙(二人系被抚养人父母)监护资格案件,判决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指定民政局作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尹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常宁市检察院向常宁市法院院提起公诉,因其是两名未成年人的抚养人,取保候审未被收监,尹某甲利用该“护身符”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被申请人尹某乙因涉毒犯罪已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今年又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常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另查明,尹某乙的父母已过逝,尹某甲父母以务农为主,家中有三名未成年孙子女需照看,其子因重伤住院治疗,无力再抚养尹某甲的两名子女,不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因被申请人尹某甲、尹某乙的犯罪行为对其子女的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和隐患,已不再适宜担任其子女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亦无力监护,故该院判决指定民政局作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常宁市人民法院首例由村民委员会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又一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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