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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5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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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法院与公安联手——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通讯员  徐  晖  曹钰煜

  本报讯  近日,被执行人游某某慑于拒执犯罪遭打击,主动联系耒阳市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362322元。被执行人态度发生180度转变,得益于该法院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联手打击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系耒阳某粉煤灰厂,因向被执行人炎陵某建材公司供应粉煤灰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8月耒阳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货款22736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炎陵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耒阳某粉煤灰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给付金钱债务,亦未向法院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代表游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4台货车且均设立了抵押,抵押权尚未实现,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0月17日,执行法官在对终本案件管理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借款流水进行了查询,发现炎陵某建材公司银行账户有大量的资金周转记录,其中最大一笔转汇款金额为1104000元。

  执行人员获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然而其拒不执行。经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对接沟通,2020年年初耒阳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炎陵某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股东王某某刑事责任。经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游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此,被执行人游某某这才意识到事态严重,幡然醒悟,立即联系家属缴纳了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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