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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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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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不能只获益不担责
  敬一山

  直播电商购物这一新业态从萌芽起步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一些新的消费维权问题。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数据显示37.3%的消费者曾遇到过消费问题。在直播电商购物流程中,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

  相较于传统电商的购物模式,直播带货模式中最核心的竞争力体现,可以说就是主播的宣传能力。而这一块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显然是值得反思的现象。从消协的调查报告来看,宣传更具体的问题体现在“主播夸大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则在于主播法律身份和法律责任的模糊。

  要规范直播电商领域,就需要在主播这个核心群体上进行更准确的界定。诚如上述报告所言,主播群体不能只要人气、只获收益而不担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带货主播可能涉及两种法律身份:其一,只负责宣传推广货物,相当于广告代言人。他们从售卖的物品中收取佣金,如果出现夸大宣传甚至引流假冒伪劣产品,那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二,有些主播本身也是网店店主,他们直播推荐的货物可能就属于自己的企业。这也就是消费者理解的“经营者”,这种情形法律责任就比较好确定。主播显然要为虚假宣传或缺陷产品承担完全的责任。

  随着直播购物行业的继续发展,这些纠纷和矛盾可能越来越突出,如早日加以明晰,对于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好处。现在那些暂时不接触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最大的两个顾虑就是“担心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和“担心售后问题”。以主播为出发点,进一步厘清整个流程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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