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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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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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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合伙销售 假冒产品
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汪裕林

  本报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产品的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33万元及所缴获的假冒产品。

  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谭某某、樊某甲先后在深圳、祁东县租赁房屋设立窝点,购买电脑,伙同樊某乙、樊某丙、樊丁、樊戊(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与假冒H3C、华为品牌光纤模块的商标标签、包装盒及说明书等,将无商标的光纤模块包装成H3C、华为品牌的光纤模块后,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金额81万余元,非法获利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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