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祥社
本报讯 共享单车确实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共享单车也存在共享难的问题。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三起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并作岀判决:被告苏州某公司返还原告谭某、刘某、李某公共自行车卡押金、预充值费、卡片工本费各160元。
2016年9至10月间,原告谭某、刘某、李某分别向被告苏州某公司申请耒阳公共自行车办卡租赁业务,向被告填写并提交了公共自行车办卡业务申请表,被告向三原告分别办理了一张借车卡。同时,被告向三原告分别收取押金100元、预充值费50元、卡片工本费10元,每人各计现金160元,并岀具了收据。但被告为原告办卡后,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事实上被告已不能向原告提供其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各人费用160元未果,三原告遂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苏州某公司申请耒阳公共自行车办卡租赁业务,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向原告提供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本案中,在事实上原告已向被告提岀解除双方的公共自行车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公共自行车卡押金、充值费、工本费每人各计160元。在被告未能返还原告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三原告诉诸法律,合情、合理、合法,故法院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岀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