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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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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人被判拘役
  ■通讯员   曹建文

  本报讯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被告人王某、谭某和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两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2019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谭某驾驶渔船来到衡南县松江镇月堡村湘江河水域,明确具体分工,使用电力方法捕获小白条、乌鱼共约四斤,被衡南县渔政执法部门查获。201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尹某在衡南县近尾洲镇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湘江水域电鱼。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尹某持有的用于捕鱼的升压器和电瓶各1个。

  在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缴纳了天然水域修复费2570元,上缴国库。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谭某、尹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还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判决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例以布告的形式迅速张贴至全市各行政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衡南县委政法委要求加印案例布告,密集张贴全县沿河各乡镇、街道、码头,加大宣传力度,旨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湘江“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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