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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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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即解聘”判赔 用人单位别想再“任性”
  今年2月20日,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女职工钟玲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侵害平等就业权,“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了解,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1.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制定限制生育、缩短产假等“土政策”,员工如果工作期间违反,就有可能被解聘。珠海这家物业公司女职工“怀孕即解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对这种赤裸裸侵害女职工平等就业权行为,法院的判决以法律之威严充分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借鉴,更对其他用人单位具有普法和警示教育意义。

  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名女职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从个例的成功来看,该名女职工敢于说不的勇气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值得点赞。——评论员  丁家发

  2.近年来,因为缺少“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一怀孕就让走人”的处理并不鲜见。类似案例一般按照“劳动争议”或“工资待遇”等劳资纠纷,由被侵权人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或有异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较之下,按照侵权直接诉讼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更大。比如拿赔偿来说,劳动争议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而以侵权来起诉的话,则包括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为此,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一些企业认为让企业为女职工怀孕承担成本,对企业太不公平。这种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女职工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也有助于调整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创造人口红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因此,女性生育权利和平等就业权理应得到特殊保障。——评论员  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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