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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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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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 可谓正当其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提出,物业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理上看,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性措施,只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将高空抛物行为限定在民事层面,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由此,不论是民间还是法律界,都对这一法理困境提出质疑。随之而来的就是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入刑的呼声与日俱增。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应该是对这类呼吁的一种回应,也意味着“最高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评论员   张炳剑

  2.高空抛物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防范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揪出作恶者,目前很多居民小区里都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然而,如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管理人员除了劝阻、警告外,没有实质性的惩罚。即便造成人员伤亡的,也大都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在“不会砸到人”的侥幸心理作用下,加上违法成本较低,作恶者伸出窗外的黑手就难以扼住。

  “高空抛物入刑”可谓正当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记法治重拳,会形成强大威慑力,警示曾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赶快收住作恶的黑手,否则将带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评论员   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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