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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3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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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徐   德 

  本报讯   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14日6时10分,胡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刘某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常宁市柏坊镇宜元村时,遇宁某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因宁某驾车越单黄实线,致使两车前部相撞造成胡某受伤及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因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胡某多次找到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未得到赔偿。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案件顺利审结,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进行了先行调解。针对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法理和情理上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解释。经过多番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胡某58万元,宁某赔偿胡某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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