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高亚香
本报讯 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赵某盗窃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整个庭审过程不到20分钟。这是衡山法院首例认罪认罚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规定:除了几种例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依法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用时短、流程快,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