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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3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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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法院:
院长执槌审理污染环境案
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罗   忠 

  本报讯   7月1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林、潘某生污染环境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海军任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林自2015年开始无证经营废旧玻璃回收,并在衡东县大浦镇隆平粮社内建有一个露天货场专门堆放废旧玻璃。2017年,被告人潘某生从医院等场所零星收集废旧玻璃,破碎后堆放在露天场所准备销售。同年8月19日,潘某生与苏某林联系后,将含有针头、针管的废旧玻璃31.74吨交由其女儿从永州市宁远县押运至衡东县,并以420元/吨的价格卖给苏某林,后苏某林转手卖给某玻璃制品公司,次日被人举报案发。2017年11月,公安机关至苏某林的露天货场查封了一堆含有医疗废物的废旧玻璃,重5.46吨。经衡东县环保局认定,上述37.2吨废旧玻璃均为危险废物。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院长带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一方面是对法官入额必须办案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健全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影响力,进一步深化“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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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执槌审理污染环境案
整个庭审过程 不到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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